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还能维权吗?

Connor 抹茶交易网 2025-05-15 3 0

01 引言

随着虚拟货币的风靡,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许多法院面对相关纠纷时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甚至直接不受理案件。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自担”就无法维权了吗?

02 虚拟货币相关刑事犯罪

投资均有风险,即使不是虚拟货币投资,正常的投资造成亏损一般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虚拟货币投资的痛点在于,即使投资过程中存在隐瞒、违约等非常规因素,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如果虚拟货币被用于刑事犯罪,那么就不再是单纯的虚拟货币投资事件,也就不再“风险自担”。如被称为“虚拟货币第一案”的案件实质上是一起跨境网络赌博大案。因此,如果虚拟货币平台经营者或其他主体涉及刑事犯罪,投资虚拟货币的亏损也有可能维权追回。

(一)投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虚拟货币诈骗是以高额收入为诱导,骗取投资款,拿到投资款后卷款失联;或以亲密关系诱导投资,骗取投资款。虚拟货币投资涉嫌诈骗罪一般是受害人以为存在投资,但实际上并无投资,投资只是骗取投资款的借口。

生活中另一种比较类似的情形是:A信任B,给B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亏掉了A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B先前口头承诺了这个项目很好一定能赚钱,就认定B诈骗,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需要分清盲目逐利和诈骗行为的区别。当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事物或者根本没有投资,只是卷走了投资款,这应该被认定为诈骗。如果只是一种风险投资,投资行为也确实进行,这时认定诈骗就要审慎了。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看起来符合字面意义上的“诈骗”,就为了维稳定罪,这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投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主要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数额较大”两个要件。例如卷款逃匿、肆意挥霍、不交代资金去向也不返还等行为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只要数额达到10万元,就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如果数额更多达到一定标准,还会认定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虚拟货币投资遇到10万元以上的卷款逃匿等情形,如果对方被定集资诈骗罪,理论上非法占有的资金都应清退,投资者就有可能拿回自己的本金。

03 投资虚拟货币被欺骗如何维权

(一)充分掌握证据

无论是举报、投诉或是起诉,证据都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证据是投资者和所谓的项目方的聊天记录。除了对方对项目的虚假描述、自己的转账记录、对方后续不再有回应等的记录外,最好还可以搜集到对方的办公地址、团队人数和部分人员名单等。对此,可以创建一个小号假装自己是别的项目方,和对方谈投资合作,以考察是否靠谱为名义间接询问对方做过的项目情况、在哪里办公、谁在负责、团队有多少人等信息,以拟定合同为由询问对方的主体信息。当然,对方可能比较警惕不会透露太多信息,或透露的是假信息,但可以用这种方式尝试一下,尽量多搜集一些证据和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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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尝试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例如委托他人投资亏损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当前虚拟货币的委托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有的法院会支持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请,但大部分法院还是遵循过错责任分配的方式让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对方有诈骗行为,可以收集好证据向公安局举报非法集资和诈骗。但是目前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则并不明确,刑事案件的入罪又相对严格,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三)尝试与对方谈判

如果还没有被对方拉黑删除,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谈判。对方的经营行为一般存在诸多违法因素,可以警告对方若不返还投资款就向工商局、市场监督局、市场监督局举报其违法经营、向税务局举报其偷税漏税、向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举报其非法推广虚拟货币、向公安局举报非法集资和诈骗等。同时,可以利用媒体和舆论力量,找到更多同样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团结起来。相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在现实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04 结语

“风险自担”并不是一旦接触虚拟货币就要自己承担所有风险,“风险自担”也并不排斥合法维权。投资虚拟货币遇到诈骗等违法因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并不违法的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也可以尝试起诉通过民事渠道要求返还投资款,也有可能获得部分赔偿。另外,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要根据时间划分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效力,不再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虚拟货币投资领域的维权路径和审理规则将会越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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