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刑辩|龚振中律师: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证据分析及辩护要点
龚振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广西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非常感谢瀛和,特别是郑盛平主任的邀请,让望之辩有幸参与此次活动。每次来到这里,都有一种回到自己律所的亲切感。今天下午,我主要想和大家分享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证据分析问题。
上午,刘磊律师和营鹏飞律师已经为大家讲解了虚拟货币案件背后的专业问题,而我将重点聚焦于证据分析。虚拟货币案件,因其去中心化和网络化的特点,在证据方面呈现出鲜明特色,主要体现为电子数据占据主导,以及大量涉及域外证据的转化。这恰好也是我近年来重点研究的领域,由于时间有限,今天我就简单和大家交流一些要点,主要从前沿、程序证据、电子数据、域外证据转化以及结语这五个方面展开。
前沿这部分原本准备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受时间限制,主要就四个方面进行分享。
一、虚拟货币案件特点
(一)涉案金额大、财产众多
从近年来的虚拟货币案件来看,涉及币商的案件尤为突出。例如,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所谓 “亚洲传销教父” 的虚拟货币案件,涉案金额高达 1000 亿,令人咋舌。
(二)高智能性、隐蔽性、易传播性、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交易依托互联网,币商在网络上的交易行为会涉及众多人员,导致参与案件的人数众多。
以广西地区的传销、赌博类案件为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情况呈现出网络爆炸性和分裂性的特点,参与人数迅速增长。
(三)刑事管辖权所属存在争议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管辖权常常存在争议。公安同志也提到,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跟踪一两个月的案件被其他部门 “截胡” 的情况,这凸显了管辖权的复杂性。
(四)侦查取证难度大
虚拟货币的特性决定了其交易的隐蔽性,这使得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极大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后才会展开侦查。
正如刘磊律师和营鹏飞律师所提到的,目前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诸多争议,许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接下来我将就涉虚拟货程序辩护问题展开分享。
二、程序证据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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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程序辩护上主要有事实不当、立案不当、管辖不当等问题。
在虚拟货币案件的入口环节,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虽然法律对管辖权有规定,但在这类案件中,仍存在两个关键要点需要关注。其一,创造管辖地。例如,虚拟货币交易可能只有一个环节涉及本地当事人,而币商却在北上广等地,此时主要犯罪地的确定就容易引发争议,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一个与内地有小额交易的点,以此创造管辖地。遇到这种创造性管辖权的情况,我们应当及时提出管辖争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若管辖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案件有可能撤案。
在技术手段上,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借助技术手段来察觉交易行为。在涉虚拟货币跨境赌博案件中,侦查诱惑手段较为常见,一般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在法院判决中往往被视为不当处理,而机会提供型一般作为罪轻处理。此外,在技术手段的使用中,还存在鉴定回避的问题。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的网安部门既参与技术侦查,又进行电子数据提取,这显然构成回避情形。同时,技术手段的审批也需严格关注,按照规定,技术手段应在特定范围和情形下使用,且要注意审批时间与立案时间的对比,若在立案前采取技术手段,相关证据很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涉虚拟货币的程序之辩在我看来十分重要。尤其是针对币商的非法经营类案件,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也没有十足把握,在受理阶段到立案决定阶段存在时间差,经侦案件最长是30天立案,律师介入这个阶段往往能促使撤案。
程序之辩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案前行为。公安机关的案前行为,如对公司流水的查询,当事人若预见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危机。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边界,做好到案前的主导工作。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辩护
(一)形式不当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常存在形式不当的问题。通过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极有可能使得重罪案件被改判轻罪甚至是无罪。以微信证据提取为例,常见的做法是将微信内容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确认,但对于这种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电子数据,有人认为是书证,还有人认为是被告人供述的一部分。根据电子数据相关法规,电子数据的审查有明确规定,微信截图本身不属于电子数据,微信里面的内容才属于电子数据。此外,提取电子数据应采用规范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方式,而不是简单的打印确认。
(二)收集不当
在案件侦查中,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县公安局立案后,由市支队等其他力量进行侦查取证,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若要采取这种方式,至少应出具相关文书,如成立专案组的文件。此外,在扣押、封存、搜查等过程中,见证人缺失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法律规定来看,见证人签字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若缺失则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证据瑕疵,补充说明即可。但实践中要注意补充说明也有可能不合理。
实践中,在辨认和指认环节,也存在诸多混淆和争议。辨认笔录适用于有多个对象且可重构、重复的情况,而指认针对的是唯一、不可复制的对象,如指认现场。在实际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辨认和指认,若使用不当,相关证据可被否定。
(三)主体不合格
电子数据的提取有严格的顺序规定,应优先扣押原始介质,而不能仅进行截图、拍照或远程提取。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违反这一规定,导致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例如,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中,公安机关声称远程提取电子数据,但却无法提供相关笔录,且涉案电脑并未提取到关键数据,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收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取证范围与特殊要点
取证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若案件可能判处 5 年以上刑期,却未查出相关录音录像,可质疑其程序违法。在电子数据中,手机作为关键证据,要注意 IMEI 号(手机串号)的登记,若扣押清单和查封清单上没有 IMEI 号,案件基本不成立。同时,手机查封时应在断网、断电状态下进行封存,否则容易出现证据问题。对于其他电子数据,如计算机数据,要注意其完整性和同一性。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电子数据提取后,从光盘存储变为硬盘存储,数据的同一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案件的认定。
四、域外证据转化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大量证据形成于境外或域外,如何区分国内证据和国外证据存在争议。从法理分析,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属于域外证据,需要进行转化。例如,当事人从泰国通过微信给国内发送图片,或者国内手机在泰国使用并发送信息回国内,这些证据的属性认定存在争议。若证据来源是境外形成的,即便在国内提取,也应认定为域外证据,需要转化。
国外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在国内使用存在疑问。按照规定,国内行政机关收集的客观性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通用,但国外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则需谨慎对待。例如,在走私案件中,从新加坡扣押并移送我国的证据,若由新加坡行政机关收集,未经过转化直接使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域外证据的转换分两条路径,控方和辩方有所不同。控方依据相关规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而辩方提供的证据则需要经过认证和公证程序。此外,国际合作取证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如从缅北移送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目前,关于域外证据转化的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逻辑困惑,需要进一步理解和适用。
从辩护人角度,要特别注意对域外证据的限制和排除。若境外证据及其说明符合特定情况,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方提交证据的双认证公证程序较为繁琐,实际操作中,完成这一流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也给案件办理带来一定困难。
由于时间有限,今天关于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证据分析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这些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谢谢大家!
声明
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七届瀛和刑辩论坛: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辩护(广州)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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