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刑辩|张王宏律师: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问题盘点与应对策略
张王宏
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在此次会议中,多位专家就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我认真做了笔记,现将相关内容总结如下,与大家确认。
虚拟货币属性认定
邱主任提出灵魂之问: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性属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货币。
域外取证难题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数据,大量存在于域外,这一事实决定了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都面临域外取证问题,进而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比如虚拟货币的提取、固定、冻结等。我国对于电子数据秉持主权论,与美国网络无国界的观点针锋相对。在域外取证时,只有公开的域外证据提取才合法,而虚拟货币相关的公司内部电子数据难以公开获取,因此,提取回来的虚拟货币后台数据通常不合法,这是刑事辩护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非法取证情况
在虚拟货币涉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非法取证问题。部分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趋利冲动,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对当事人采取恶劣手段,如情绪逼迫、电击、水浸、非法拘禁家属等,逼迫当事人交代虚拟货币相关地址并作出供述。在此情况下,辩方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包括当事人妻子、侦查人员等。当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时,证明义务会转移到被告人和辩方,此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和线索,如人员、情节、时间等相关过程。若控方无法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明讯问合法,案件事实便会较为清晰。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问题
侦查机关在无法合法提取域外相关证据时,常假手鉴定机构去提取。对此,我们可对鉴定机构非法取证、代行侦查权的行为提出投诉复议。例如,我们曾对北京一家鉴定公司向西城区司法局及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这是合法的维权途径。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要点
在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由于平台技术设计与虚拟币之间的屏蔽,涉案虚拟货币难以与在案相关平台建立直接联系。平台往往使用内部积分符号而非虚拟货币进行计价,从层级、入门费等特点来看,难以完全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实际办案中,境外组织方和运营方难以归案,国内抓到的多为参加人员。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法院将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参加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理,而不进行刑事定罪。
虚拟货币非法经营与帮信罪区分
在虚拟货币涉及非法经营的案件中,以对敲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例,与帮信罪存在大量交叉。非法经营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涉及人民币,影响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如在加格达奇的案件中,涉及 10 亿资金,其中 9 亿资金因不涉及人民币对敲且未收取差价,不构成非法经营;另 1 亿资金虽涉及人民币,但扣除费用并非当事人所为,且在案证据表明是他人行为,当事人相当于好意施惠,也不构成非法经营。最终,该案被告人在涉及 10 亿资金且曾因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顶格轻判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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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相关辩护要点
非法经营类型多样,如王立军贩卖玉米构成非法经营,后因情节显著轻微改判无罪。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件中,我们可通过有效辩护突破量刑建议。例如今年办结的一个案件,涉案金额 4400 万,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 500 万标准。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说理辩护:一是案件本质上存在被害人,当事人因朋友高额返利出借资金,自己也有大量资金未收回,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存疑;二是当事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所使用的账号等均由他人提供,属于从犯;三是同案证人、被害人情况与当事人类似,将当事人作为被告人判重刑不合理。最终,当事人在 1 月 4 号宣判当天即获得缓刑。
以上是我对今天下午会议分享的总结及个人补充,希望能为大家在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处理中提供参考。
声明
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七届瀛和刑辩论坛: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辩护(广州)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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