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刑辩|杨凌智律师:虚拟货币涉传销案件中鉴定问题的简述

Connor 抹茶交易网 2025-03-28 39 0

杨凌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

非常荣幸受邀参加本期虚拟货币刑事辩护论坛。前面众多大咖前辈分享了诸多精彩观点,今天我想分享的是虚拟货币类案件涉及传销时的鉴定问题。说实话,面对前面丰富的内容,我深感惶恐,甚至紧急调整了自己的发言内容。龚振中老师、邱祖芳老师等前辈的分享,对我后续探讨这类鉴定问题有着极大的启发。

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电子数据极为繁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直接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定性或判定法律适用,更多时候会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此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进而进行法律适用层面的判断。龚振中老师提到,若鉴定意见被推翻,整个案件可能会因缺乏事实支撑而近乎归零。这一观点让我意识到,在实际办案中,司法机关会尽力避免这种情况,有时甚至会出现以程序换实体的结果。接下来我要讲的案件,便是因程序问题而在实体上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这正是受龚老师观点的启发。

邱祖芳老师在分享中也指出,电子数据高度抽象,但围绕电子数据做出的鉴定意见,仍需回归传统证据的质证,考虑其三性,关注从扣押到鉴定整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办案过程中的突破点。基于此,我总结了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检材问题。电子数据存储情况复杂,大平台服务器可能在国外,小平台部分数据存储介质可能在国内。办案人员在经办案件时,可能会选择性忽略检材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

二是鉴定意见超范围问题。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建立在特定范围之上,若鉴定意见内容超出其原有范围,其专业性将受到质疑,这是一个较为致命的问题。

三是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性阐述问题。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结论性阐述,可能会给办案机关带来暗示,影响他们的心证,进而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鉴定意见直接引用裁判文书导致的问题。这可能使事实判定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忽略了对其印证过程的考量。

以一份具体鉴定意见为例,龚振中老师提到的校验值完整性问题切中要害。该鉴定意见前半部分给出的校验值为 4c00,后半部分却变为 A4A7,校验值不一致,这严重影响了案件取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发掘原始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鉴定意见还存在存储介质容量比数据容量小的问题,如用于鉴定的光盘只有 8g,可数据量远超 8g,这就导致数据对应性存疑,影响原始数据与呈现数据的一致性,进而影响数据真实性。

此外,对于鉴定意见,我们往往会陷入一个疑问,即它的专业性使得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除了关注数据提取、扣押移交及鉴定过程外,对于其论证过程能否质疑。鉴定意见若被法院采纳,将成为案件事实基础,因此必须考量其鉴定方法。在一些鉴定意见中,仅通过两个数据库比对,采用递归查询就直接得出结论,这种方法并不科学。因为在进入传销案之前,相关数据库层级关系可能已被处理,仅有两级,但侦查机关可能画好层级图交给鉴定机构,经比例提升后直接形成鉴定意见。这种情况在传销案件中,包括虚拟货币及其他涉嫌传销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而层级关系直接影响案件定性,所以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律师,都需要花大力气找出其中问题。

这个案件还存在诸多程序性问题,如鉴定资质和管辖权问题,虽然与鉴定意见内容并非直接相关,但鉴定资质可通过查看其与鉴定机构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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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留下几个问题供大家探讨。一是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是否独立存在;二是鉴定意见究竟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办案机关与我们可能存在不同看法;三是分享一个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逻辑思路。受龚老师和邱老师启发,在虚拟货币涉传销类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类鉴定意见,可遵循从电子数据产生,到扣押、提取、移送、交接,再到鉴定成立的整个过程,参照其中包含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一步一步拆解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或许能在不同案件中获得新的收获。

时间已经到了,谢谢大家!

瀛和刑辩|杨凌智律师:虚拟货币涉传销案件中鉴定问题的简述

声明

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七届瀛和刑辩论坛: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辩护(广州)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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