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是否有效?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针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发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认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产生了影响。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至于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一般按照一下原则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尤其是绿色原则,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且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确定相关合同无效也体现了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严格监管态度和整治决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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